第十三条 考察和政审结束后,对考察和政审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的公??或上级公安机关可会同招录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
第十四条 对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招录的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和政审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直系亲属特指父母(含继父母和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近亲属特指同源于父母(含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母,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父、姨母。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转任、调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其考察和政审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1995年5月17日发布的《招收人民警察考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