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个结婚证吧,然后在离婚: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想简单一点,什么都不用办理。但是这样的话:1、你们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因为你们没有结婚证只是同居关系;当然《婚姻法》也说过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地位平等。但是,尤其是你们的孩子如果未成年的话,对孩子的影响很不好,这个影响有心理的、有学校的、有生活的、有工作的、有组织的、有社会的,甚至可能是影响后半生的;2、你们在“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人身关系无法获得《婚姻法》的保护,说句难听的话,如果你是家庭主妇,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很可能分手后什么都没有,存款、房子、车还有其他财物,对你很不利,毕竟你曾经为家庭的操劳与付出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因为你们称不上法律意义上的家庭;3、户口本上的夫妻关系不等于《结婚证》,很有可能户口本上的关系是上个世纪户籍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无法取得现实意义上的法律婚姻地位;4、从法外生活情感来看,20多年的共同生活,如今需要一个叹号或者句号结束,没有一个红本本和一个绿本本,会很遗憾!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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