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运保险和海运保险的区别

急需!拜托了!

指投保人在货物发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负责对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投保金额及损 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人。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很多,但可从保险得到的保障的范围只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和损失。可保障的风险主要有海上风险(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及外来风险(由于外在原因所致的损害)。可补偿的海上损失指被保 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坏与灭失,根据惯例,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海损(MarineI Losses) 海上损失分为全部损失(Total Loss)及部分损失(Parial Loss)。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实际全损: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2)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 好状态的价值。(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载货舱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使得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 必须具备: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而不能主观臆测;船 方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所作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正常性的;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还必须是有效的。(4)单独海损: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全损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部分损失。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平安险(Free From Paticular Average,FPA)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 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All Risks, AR) 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偷窃、雨淋、破碎、串味、钩损、锈损、渗漏、沾污、受潮 受热、短量、包装破裂等)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对于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国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以下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

附加险是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它是不能独立投保的险别,只能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 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 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由于保险公司对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内,因此,如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险时选择一切险,就不需要再加保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交货不到险,货物出口到香港(含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由于特殊附加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因此,被保险人如欲取得属于特殊附加险各险别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保障,不论已投保何种基本险,均需另行加保有关的特殊附加险。

陆路货物运输保险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相似,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此外,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在投保陆运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根据需要加保一种或数种一般附加险。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 “一切险”相似,保险公司除承担陆运险的赔偿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陆运冷藏货物险

属于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种专门保险,除承担陆运险的赔偿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但一般的除外责任条款也适用本险别。

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特殊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方可加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火车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所致的损失,与海运货物保险相同,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及邮包运输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运一切险,附加险为空运货物战争险等。

航运险和航运一切险

前者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航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航运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 因所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上述两个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空运货物战争险届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方可加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在航运途中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常规武器所造成货物的损失。邮包保险基本险别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此外还有邮包战争险等附加险。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在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手续时,应根据出口合同/信用证的规定,确定运输工具和装运日期后填写役保单(列明各种项目及投保金额、险别、日期及赔偿地点等),交保险公司并交纳保险费取得保单。

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FCA,FBO,CPT,C&F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买卖合同,由进口方负责投保。为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及简化手续,目前普遍采用预约保险,即进口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又称预约保单(Open Policy)。外贸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办理了投保手续。

保险单据

它是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后签发的承保凭证,是保险人名(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被保险货物受到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提赔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在 CIF,CIP合同中,保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也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最常用的一种是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各种项目外,对承、投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规定。还有一种称为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e),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 与保险单具有同样效力。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所特有的一项权利,是民法理论中债权人代位权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运用。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律、法规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损时能得到足够的补偿。由于补偿原则的限制,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 在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完毕后,保险人依法只能享有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范围内的数额,超过的部分不属于保险人所有。这些都有是保险代位在海运和陆运中的共同点。但是,仔细分析,海运和陆运的保险代位也有些不同之处。
1、代位求偿行使的依据不同。《海商法》、《保险法》、《合同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均可调整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关系,而陆运则是依据《保险法》、《合同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法律、法规。
2、代位求偿方式不同。对于保险人是否必须以自己的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似乎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和被保险人的名义均可,但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则规定得非常明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和第95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5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海运中,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或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代位求偿方式,而陆运保险代位的行使则并不是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或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代位求偿方式,也就是说,在陆运中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被保险人的名义均可行使代位权。
3、代位求偿的范围不同。1993年生效的《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公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1995年生效的《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陆运保险代位求偿只能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而海运代位求偿可以依据《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可不受赔偿金额限制,只不过当其获得的赔偿数额超过其支付的补偿金额时,必须将超过部分返还给被保险人。
4、代位求偿的请求时效不同。《保险法》对保险给付请求权的时效作了特别规定,但对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未作规定。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第三人造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而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以此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之债的债权请求权的范畴,保险人的代位权虽然源于保险法的直接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但亦属此列。因此,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生效期间为二年。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但是,《海商法》是特别法,海运保险中代位求偿的请求时效需要依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十三章有11个条款对时效问题做了规定,其中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密切相关的三个主要条款存在差异。《海商法》第264条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海商法》第257条又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又规定:“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可以看出,三个条款对时效的规定不同,一是两年,二是一年,三是九十天。从法律的规定看,我国海运保险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比陆运保险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要复杂。
5、有无委付不同。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而陆运保险中则没有委付的情形。
6、对《权益转让书》的要求不同。就法律规定来说,《权益转让书》在海事诉讼和陆运保险代位诉讼中,起着不同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6条规定的支付保险赔偿的凭证指赔偿金收据、银行支付单据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仅有被保险人出具的权利转让书但不能出具实际支付证明的,不能作为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事实依据。由此可见,海事诉讼中《权益转让书》对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不具有实际意义,也不能对保险金实际支付起到证明的证据作用,其充其量只能作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一种辅助证据,可有可无。但是在陆运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一般认为,陆运保险代位诉讼中载明已支付保险金额与时间内容的《权益转让书》应具有一般的证明力,除非第三人提出异议,权益转让书可以具备保险金已支付的辅证作用,第三人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的陈述,保险人无须另行提供实际支付凭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2-24
海运一般适用进出口货运条款,陆运一般为国内公路运输,两者基本可理解为不同的概念

海运一般有海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由小到大,还可附加提货不着附加险

陆运一般就是国内水陆路运输险,分基本险和综合险,可附加盗抢,保险责任相对简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