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引发的财产报损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如题所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火灾引起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损失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不需要转出。火灾引起的损失应办理存货损失申报:纳税人办理存货及工程物资损失申报时,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和下列附送资料: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  1.存货盘亏损失,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存货被盗损失,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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