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做,法律专家请进

看到一个新闻,关于乘务员拒绝一个残疾人享受残疾人优惠的事情,我想一次为作为作业,因此特来请教各位法律专家这个问题
第一,我专门查过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章制度,乘务员的所作所为的确是符合规定的。
第二,因为没有手,残疾人肯定也是真的,而且有证,但没带。
第三,残疾人证,肯定是有用的,因为如果没有残疾人证,那么,对于那些喜欢贪小便宜的人来说,如果说自己是脑残,就能大量侵占国家和人民财产
那么这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最好结合事例说一下

当实体状态不明时,则按程序规定执行。因为程序规定是为了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是明确的。如乘务员从外观上无法判断这是一个残疾人,则为了保证残疾人优惠待遇不被侵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按程序规定执行能够得到社会多数人的认可和理解。
当实体权益明确时,先执行实体,然后补正程序。如残疾人是能够从外观判断出来或有其他证据证实,则执行实体是实事求是的体现,而程序规定此时却成了阻碍,乘务员可以现场取证(如:拍照、留下证人的联系方式),这样既保证了实现实体正义,又可防止有人骗取残疾人优惠待遇。事后由残疾人将残疾证出示或邮寄残疾证复印件(应盖有当地居委会、街道办、残联的鲜章),这样补正了程序,乘务员也不会被追责。
个人意见,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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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04
我始终认为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
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都属于事后审查。事后审查的一个特点是无法100%还原事实,因为“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所以,事后审查更应当注重程序正义,以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实体正义中既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正义,也包括行政主体的实体正义)。如果连程序正义都无法保证,那么实体正义更无从谈起。美国公法学界通行的理论是:毒树之果必然有毒。
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由立法权授予的,行政权必须在立法权所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越权无效,这里的授权既包括实体授权,也包括程序授权,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讲,授权就意味着限制。
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中,司法权及准司法权是对行政权的审查。从这个角度讲,立法权及其授权的司法权是对行政权的限制。
在“司法是行政的二奶”、“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不孝子孙”以及“依法治国”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大背景下,强调“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第2个回答  2014-01-16
两者的最终目标是一样的,但不同时候确实会存在冲突。谁好谁差,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目前在我国,多是以实体正义优先为首要选择,其次才考虑程序正义,你可以参考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另外,我觉得你的例子更适合举到恶法与良法的关系中。追问

不解,为什么使用于恶法良法

追答

残疾人必须带残疾证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合人情的,甚至是有些荒谬。但就是这样的规定,我们需不需要遵守?这就是恶法是不是法,需不需要遵守的问题。

第3个回答  2014-01-16
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大多数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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