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抓录了口供,按了手印,交了罚款,没有发票和治安处罚通知书,会传到公安内网上吗?

如题所述

不会传到公安内网上的,嫖娼属于行政处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题目中没有发票和治安处罚通知书的做法是违法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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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6

嫖娼不会传到公安内网上

1、嫖娼被抓处罚是属于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不涉及刑事处罚的不会留有案底,不会传到公安局的内部网上。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罚款,应当罚款票据。未提供罚款票据,有权拒绝缴纳。

2、警察未为被处罚者开具专用罚款收据的,属于违法行为,被处罚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投诉、举报,请求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嫖娼的量罚基准执行:

1、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3、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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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2

嫖娼被抓处罚是属于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不涉及刑事处罚的不会留有案底,不会传到公安局的内部网上。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罚款,应当罚款票据。未提供罚款票据,有权拒绝缴纳。

警察未为被处罚者开具专用罚款收据的,属于违法行为,被处罚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投诉、举报,请求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扩展资料:

孙金栋:嫖娼罚款当心被民警“嫖”了

最近,西安一名男子因嫖猖被民警抓了,罚款交钱时,民警却说只罚4000元。罚款减半当然没人不愿意,可是当当事人要求出具处罚单据时,得到了的答复是:要开单据,就是8000,不开就是4000。

可以断定,不开单据的罚款,不进单位小金库,就进了个人腰包。他们的心理是,谁让你图一时痛快,让你吃个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据在警界的好友吹,无论是交警、治安警都有捧不上桌面的“罚没指标”,一到年关,更是创收的“黄金季节”。

还有透露,罚款有提成。对卖淫女的处罚,轻得要命。有的甚至说,默许卖淫抓嫖娼,得了罚款有分成。有的卖淫女成为民警敛财的“摇钱树”。

这就不难看出,为何卖淫嫖娼如此蔓延泛滥,为何网络上公开做广告有小姐,甚至有老外小姐。说明卖淫嫖娼有市场,同时说明在打击卖淫嫖娼中,公安机关及民警存在腐败现象。为了一己利益,一切向钱看。为了钱,罚没不择手段,纵容卖淫丑恶行为。

因此,要整治社会污染,打击洗浴、歌舞、美发等场所皮肉交易的黄色服务,整顿公安机关内部,就显得更为重要。执法者守法,廉洁奉公,才能管理好社会,规范人们良好的道德行为。

因一时思想糊涂失足,不能错上加错,要服从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不能因为自己错了,遇上执法违法而忍气吞声。公安执法者,在与黄色交易打交道中,秉公执法,不谋私利,树立起国家机关执法人员应有的形象,维护好国家法律的尊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孙金栋:嫖娼罚款当心被民警“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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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嫖娼被抓处罚是属于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不涉及刑事处罚的不会留有案底,不要担心,不会传到公安局的内部网上。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第4个回答  2020-08-30
如果说是正常办理的案件一定会上传到网上,因为现在办案都是用系统的,也就是说用电脑做笔录用电脑做笔录,首先要先建立一个案件写明案件原因才可以按下一步做你的笔录,也就是说在点下一步之前在电脑上就已经输入了你的证件号也就会有了案件关联信息。这个时候并没有结案,但是在电脑上已经可以看到你的记录了,虽然说这个特别不人性化,但是我们也没有办法,如果你想知道你的案件有没有上传有时间俺可以帮你查一下,查询对于你们来说很难,但是对于我们却很简单,查一下吧更安全,如果真的上传了,你这种关于隐私的案件也是可以申请封存或者删除的,但是需要有经验的律师去指导,你就会一次性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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