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例

郊区电话公司是一家获准成立的公共电话公司,其服务覆盖堪萨斯州西北部的几个社区。受该州的一条规定约束,即所有的在堪萨斯州营业的电话公司每年必须更新发行电话号码簿。按照该规定,郊区电话公司出版一种独特的电话号码簿,包括百、黄两页纸:白页纸依字母顺序列有郊区电话公司用户的姓名以及他们所在的城市名称和电话号码,黄页以分类和不同规模的分类广告的方式按字母顺序排列他们的商业用户。郊区公司向其用户免费提供这些电话号码簿,它主要靠黄页上的广告赚钱。
费斯特出版公司专门出版一种全地区的电话号码簿。这种电话号码簿与只覆盖某一特定地区的电话号码簿不同,其覆盖面广得多,这样可以减少人们给电话号码服务公司打电话或查询多册电话号码簿的需要。本案涉及的费斯特电话号码涵盖了11个不同的电话公司的服务区域,包括15个郡得到共计46878个白页电话号码。而郊区电话公司大约是77000个电话号码。和郊区电话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一样,费斯特的电话号码簿也是免费提供的,并且也由白页和黄页组成。费斯特和郊区公司之间的广告竞争非常激烈。
郊区电话公司作为其服务区域内的唯一一家电话公司,很容易获取用户的信息。寻求电话服务的用户必须向郊区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名称和地址,然后才能得到郊区公司分配的电话号码。费斯特不是电话公司,更不用说是什么拥有垄断权的电话公司,因此,费斯特没有获得用户的独立渠道。为获取白页上的全地区的号码,费斯特与在堪萨斯州西北部开展业务的这11家电话公司逐一联系,表示愿意购买它们白页上的电话号码的使用权。
在这11家电话公司中,只有郊区公司拒绝费斯特使用其电话列表。郊区公司的拒绝给费斯特出了个难题,因为没有这些电话号码,它的全部电话号码簿上就回留下空白,从而影响黄页对潜在广告商的吸引力-------
费斯特未得到特许使用情况下,使用郊区公司的电话簿。虽然菲斯特经过努力,使其的电话号码簿具有郊区电话公司所没有的街道名称,但费斯特1983年所列出的46878个电话号码中有1309个号码与郊区1982-1983电话号码簿白页上的号码完全一直,其中有4个号码是郊区公司为试探抄袭而有意放置的虚构号码。
郊区公司诉费斯特侵害版权。
问题:
1、郊区电话公司的电话号码簿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哪类作品?该类作品获得保护条件是什么?
2、本案构成侵权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侵犯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纠纷提审案
  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RIP、方正字库、方正文合软件的著作权人,也是日本网屏(香港)有限公司激光照排机在中国的销售商。高术公司曾为北大方正公司代理销售激光照排机业务,销售的激光照排机使用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之后代理关系终止。高术公司与网屏公司签订销售激光照排机的协议,约定高术公司销售激光照排机必须配网屏公司的正版RIP软件或北大方正公司的正版RIP软件。北大方正公司怀疑高术公司有制售上述软件的嫌疑,委派员工以个人名义(化名),并申请某公证处公证人员参加,多次与高术公司员工联系购买激光照排机。高术公司派员工在北大方正公司员工临时租用的房间内安装了激光照排机,在北大方正公司自备的两台计算机内安装了盗版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并提供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某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北大方正公司以高术公司
  侵犯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采取的是“陷阱取证”的方式,该方式未被法律所禁止,应予认可,高术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高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的此种取证方式并非获取侵权证据的唯一方式,此种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利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北大方正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的焦点在于“陷阱取证”方式合法性的认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种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按照利益衡量及价值取向的方法,对该取证方式的正当性进行分析,进而肯定了本案北大方正公司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民事法律原则上不实行法定主义,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原则,而需要根据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决定其是否合法。这种裁判方法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意义。
  该案曾被媒体称为“全国最大的反盗版案”,一度引起软件行业及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该判决结果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符合我国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努力创造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制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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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3
汗,题目好长……
回答一下试试吧
电话号码簿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内容中的汇编权,汇编者对于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费斯特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构成侵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8-27
1、侵权按民事诉讼法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包括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应该就是温州鞋厂所在地;
2、按您的描述肯定属于侵权,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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