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于峰涉黑一案判决结

如题所述

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于峰涉黑组织的组织体系较为完整,成员固定,层级分明,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17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于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于峰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于峰为争抢工程,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于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于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对执行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滋扰执行工作,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于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会随着上诉和申诉等程序而发生变化。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您关注官方报道或权威媒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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