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里面钱用完了是可以报销的,具体报销比例由当地社保局规定,医保诊疗费用的报销金额是直接在出院结算的时候从总金额中扣除的,不是打到卡里的,个人需要支付报销后的自费部分。
以郑州市为例,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超过起付标准、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一)在职职工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5%,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8%;
(二)退休人员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7%,一类医疗机构97%,二类医疗机构95%,三类医疗机构93%。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15万元。统筹基金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具体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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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第四十条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以社会保障卡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记帐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返还。
第四十二条完善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报销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结清医疗费用后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参考资料:/public.zhengzhou.gov.cn/15BAB/677342.jhtml"target="_blank"title="郑州市政府——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郑州市政府——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医保卡里面钱用完了是可以报销的,具体报销比例由当地社保局规定,医保诊疗费用的报销金额是直接在出院结算的时候从总金额中扣除的,不是打到卡里的,个人需要支付报销后的自费部分。
以郑州市为例,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超过起付标准、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一)在职职工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5%,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8%;
(二)退休人员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7%,一类医疗机构97%,二类医疗机构95%,三类医疗机构93%。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15万元。统筹基金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具体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第四十条 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以社会保障卡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记帐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返还。
第四十二条 完善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报销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结清医疗费用后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参考资料:郑州市政府——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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