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村委会和党委会工作分配的问题

今年我们村只进行了村委会的选举,当时没有选党支部书记和委员。在选举过后不久,党支部书记就主持召开了党支部会议,安排村委和党委成员的具体工作,把原来由村委们干的工作,(例如,会计主任等)换成党委的人(据说是支书的亲信)干,这样做合法么?最好给出法律依据。谢谢!

  1、“有关村委会和党委会工作分配的问题”:
  (1)按规定,党委会只管全村的党务工作,包括党员的管理、党组织活动的落实等,不能干涉村委会的工作。
  (2)村委会负责全村的日常管理工作,但要接受党委的“领导”。

  2、“今年我们村只进行了村委会的选举,当时没有选党支部书记和委员”:这没有什么不当:村委会成员应由村民选举;但党委成员却不能由村民选举、而应按《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由党员来选举。

  3、“在选举过后不久,党支部书记就主持召开了党支部会议,安排村委和党委成员的具体工作,把原来由村委们干的工作,(例如,会计主任等)换成党委的人(据说是支书的亲信)干,这样做合法么?”:
  (1)当然不合法,村委会成员是村民依法选举产生,在没有要过村民大全或是村民代表大会的罢免之前,党委是无权更换村委会成员的。党委书记这样做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
  (2)村民代表可以向乡镇政府反映,也可以找一级党委或是党的纪检部门反映,请求纠正。

  4、相关依据:
  (1)《党章》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党章》第29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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