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斤(一)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总水表),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
(二)进户总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分别依据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管理。
(三)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的,计量表具之前(含表具)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四)公用给水站的表前表后设施产权均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五)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六)自建供水设施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设施,按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水池应与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粪便场、污水管道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卫生间距。
(二)地下水池、水箱无渗漏,水池盖密封性能好,并设置必要的人孔、透气孔以及防止异物进入池内的设施。
(三)地下水池、水箱结构合理,水管布置适当,不存在死水区。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五)低位地下水池的溢水口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
扩展资料: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醒目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移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洗涤污物、投饵养殖水产、垂钓、游泳。禁止排放(弃)污水、垃圾、粪便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建设任何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取水设施的行为。
在饮用水取水源头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内禁止设置码头、采沙作业。
在饮用水水库堤坝脚外侧100米内禁止采沙、取土作业。
第十三条: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市供水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