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该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赔偿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医疗损害责任发生于患者在诊疗的活动中;
(2) 患者受到损害;
(3)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
(4) 患者受到的损害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对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的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主观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