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的空置问题非常严重,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很多长期空置的农房,一般有两种情况:农村父母双亡后留下的闲置房屋;取得城镇户口的原村民在农村长期居住的旧房。这些房屋一般无人居住,逐渐破旧,不仅影响规划,而且占用了农民集体的宝贵宅基地,实际操作中难以收回。那么,对这部分空房子宅基地应该如何处置?能否确权登记?
对上述两种情况下的空闲农田宅基地如何确权,国家有明确规定。对第一种情况,应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条关于 "继承宅基地所取得的房屋,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规定,将土地权交给法定继承人。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定:"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居民(含华侨)原农村宅基地未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重建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原房屋所有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当事人因此而享有的土地权利并不是无限的,而是以房屋的使用期限为限。因为严格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宅基地管理规定,这些当事人不应获得或重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他们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土地权。如果房子没了,他们对土地的权利就会消失。
因此,在实践中,如果这些空房子倒塌或被拆除,宅基地使用权不应该被确定。已经确定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农民集体应当在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土地登记。这些空房子的存在,确实导致了大量的土地闲置和浪费。国家应研究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鼓励村民主动退出空闲宅基地,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