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总公司是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想在外省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但又要独立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3%的发票,但是没有进货,进货、发货全部由总公司负责,这样就可以降低分公司那部分收入的增值税,同时进项税全由总公司抵扣,请问这样操作可以吗?
那这样增值税岂不是更多了,总公司缴了13%,分公司不能抵扣还要再缴3%。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指教一下吗?
最好的办法是分公司只联系业务,由总公司签合同、发货、开票,分公司的成本费用、人员工资都由总公司统一管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