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意识形态论”
“审美意识形态论”是我国新时期形成的一种文学本质论理论(对“文学是什么?”的一种回答)。新时期以前,人们将文学具有的政治意识形态的特征终极化和绝对化,将文学视为政治的工具,提倡文学为政治服务,这样一种文学观念和文学政策给我国文学的发展带来了众所周知的危害。进入新时期,人们对政治工具论的文学观进行反思和批判,提出文学有它自己的、不受政治束缚的本质特征,那就是审美,文学具有审美自律性,文学的发展有它自己的规律,这就是“审美自律”或文学的“内部”规律。新时期文学理论这种对文学的审美自律的强调不仅来自于人们对政治工具论的文学观进行反思和批判的推动,而且还与新时期现代西方文论——一开始主要是俄国形式主义和英美新批评———的涌入有关,后者为文学的审美自律论提供了理论资源;另一方面,我国又有着深厚的马克思主义文论传统,马克思主义将文学定位于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于是,人们又试图将现代文学理论关于文学的“审美自律”的认识与马克思对于文学的“意识形态的形式”的定位“综合”起来,这样就产生了我国新时期关于文学本质的占主导地位的结论: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这一结论写进了我国新时期编写的许多文学理论教科书,对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论”的表述以童庆炳先生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为代表。童庆炳先生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中说:“文学的普遍性质在于,它是一般意识形态;文学的特殊性质在于,它是审美意识形态”,那么“审美意识形态”的内涵又是什么呢?该著认为:审美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从目的上看具有非功利性,从方式上看具有形象性,从态度上看具有情感性;意识形态则具有功利性、概念性、认识性的特征,所谓“审美意识形态”,必然就是“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复杂组合形式”,展开就是:文学既是无功利的也是功利的,文学既是形象的也是理性的,文学既是情感的也是认知的。概而言之,文学作为审美意识形态意味着:“文学既是审美的,又是意识形态的”,“文学具有审美与意识形态双重性质”。[1]
近些年来,随着“文化诗学”——新历史主义文论、女性主义文论、后殖民主义文论等深入我国,更重要的是随着文学理论现代性即文学理论知识的科学化和合理化的不断推进,“审美意识形态论”也遭到了反思和批评,童庆炳先生对此写下了《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再认识》,在这篇论文中,童庆炳先生首先归纳出新时期“影响最为持久”的六种文学观念:审美意识形态论或审美反映论、文学活动论、艺术生产论、艺术情感论、语言本体论和文化论,认为各种文学观念都有存在理由,然后说:“为了给文艺学学科确立一个理论根基……我个人还是倾向于把‘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2]童庆炳先生对于将“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进行了论证。
我们认为,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论”是我国新时期文学理论试图走向现代性的一种表征。文学理论的现代性依钱中文先生的说法是:“文学理论自身的科学化”、“自主性”、“文学理论走向开放、多元与对话”、“促进文学人文精神化”[3]等。我们在钱先生说法的基础上将文学理论现代性的基本精神归结为文学理论知识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我们将依据文学理论现代性的基本精神———文学理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审美意识形态论”予以简要的讨论。我们以为,“审美意识形态论”在学理上可能不能成立,而对于文学本质的多重辩证的理解要比为文学确立“第一原理”更具合理性。
参考资料:http://www.hanwenxue.com/txt.asp?id=13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