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一笔合同预付款,金额为2500万元,作为预收账款核算,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收到一笔合同预付款,金额为2500万元,作为预收账款核算,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那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2500-2500=0
不是说计入当期了吗,为什么未来可抵扣的金额还是2500?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这句话到底怎么理解

你理解偏了。
在收到预付款时,你肯定做了—“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账务处理,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这笔预收账款应视为销售收入实现,也就是将2500万视为取得收入了。那在预缴或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要将其列入“应纳税所得额”(减去相应成本)中。
但这只是计算所得税时的算法,实际上,在账目中,并未将其结转为“主营业务收入”,也没有结转成本。这样的话,以后必定要转为收入和结转成本,下季度或下年在计算所得税时,就要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500万(因为已经缴纳过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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