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特殊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如题所述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范围外,请问还有哪些特殊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有:第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二,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第三,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