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4 个内设机构: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材料起草、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宣传、安全、保密、接待、后勤保障、政务公开、离退休人员服务、属下单位财务审计、工、青、妇、计生等工作;办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的政审工作。 (加挂人力资源市场科、农民工工作科牌子)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规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规定;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规定;承担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初审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定和规划;拟订市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本市的管理规定;执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执行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定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就业相关统计工作。 (加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加挂继续教育科牌子)
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具体承担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实施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规定;拟订职业技能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规定;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材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综合管理和指导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承担市技工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加挂农村社会保险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牌子)
统筹拟订城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规定、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审核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年金方案;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工作;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加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工伤保险规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规定;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和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组织拟订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和标准并依法实施;组织实施再次鉴定和市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加挂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录用、考核、奖励、惩戒、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规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办理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等工作;负责公务员相关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规定;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规定;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加挂信访办公室牌子)
执行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受理举报投诉;负责信访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人事重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和法律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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