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

如题所述

1927年4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蒋介石、胡汉民、吴稚晖、李石曾、张静江、邓泽如、陈果夫等在南京举行二届四中全会预备会议,并致电武汉:15日开四中全会。由于武汉方面执监委员未到.改为谈话会。
谈话会通过取消武汉国民党中央党部,成立南京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和军事委员会;建都南京,成立国民政府;取消武汉国民政府;取消跨党分子党籍等决议。
16日,蒋介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委员会与军事委员会联席会议。推选谭延恺为政治委员会主席,蒋介石为军事委员会主席。17日,南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加派萧佛成、蔡元培、李石曾、邓泽如、何应钦、白崇禧、陈可钰、陈铭枢、贺耀祖9人为政治会议委员;复推选胡汉民为中央政治会议主席。
18日,南京国民政府在南京举行成立典礼。蔡元培代表国民党中央党部授印,胡汉民代表国民政府受樱请在武汉的原国民政府主席汪精卫及原代理主席谭延恺来南京行使职权。成立典礼上举行了阅兵式。当日,发表《告国民革命军全体将士文》,要求“武装同志亦各以至诚为党国努力,受吴(稚晖)、蒋(介石)两同志之指导”。
接着发表《国民政府宣言》,声称:“在此国民革命急速进展与民众热烈盼望国民革命完成之时期中,政府谨遵总理遗志,接受多数同志之主张,依据中央政治会议决议,于四月十八日在南京开始办公。南京地位在党务上、政治上、军事上、地理上均较武汉重要,定都以后,本政府所负领导国民革命与建设民国之责任愈益重大。”
并宣布“国民革命之方略”四条:“一曰使革命军愈与人民密切的结合;二曰造成廉洁之政府;三曰提倡保护国内之实业;四曰保障农工团体之利益并扶助其发展。”
26日,南京国民政府发出通电宣布:“所有汉口联席会议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产生之机关所发命令,一律否认。” 在成立大会上,发布了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关于定都南京的宣言以及《国民政府宣言》,提出国民革命方略4条:
①密切革命军与人民的配合。
②造成廉洁政府。
③提倡保护国内实业。
④保障农工团体利益并扶助其发展。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委员制,由蒋介石、胡汉民、张静江、吴稚晖等12人为政府委员,胡汉民为政府主席,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吴稚晖为总司令部政治部主任。政府下设秘书长、财政部、外交部、民政部、司法部、大学院等部门。政府直接辖区包括江苏、浙江、安徽(一部)、福建、上海、南京、广东、广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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