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的审级制度

我国实行的审级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
法律分析
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我国法院实行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其中四级是指: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不得再上诉。注意:不得再上诉并不等于不得再申诉。采用“两审终审制”的原因学界主流观点以及司法界一般这样解释:1、符合我国国情。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的国家。县、地区、省三级法院相距甚远,不宜把过多的案件集中到省级法院终审。如果实行三审终审,一个案件从县、地区、再到省里,势必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席法庭,来往奔走,长途跋涉,影响生产和工作。2、便利群众。依靠群众是我国完成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路线,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法院审判管辖的规定,除极少数重大案件属省级以上法院审理外,大多数案件属县、地区两级法院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使大多数案件可以在县、地区两级法院得到解决。一般来说,县与地区比较靠近,办案人员依靠群众进行调查核实案情,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接受询问,出席法庭都比较方便,也有利于审判公开,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接受群众监督。3、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又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重复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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