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项目招标合同正式签订时,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往往会要求承包方支付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在承包方违反建设合同时,履约保证金是不会退还的,对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也是有一定标准的,那么,履约保证金怎么交?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履约保证金怎么交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要等合同预付款金额,以体现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投标保证金无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一般而言,履约保证金金额会高于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了中标人且双方签署合同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不足数由中标人补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放弃投标或中标后放弃的,招标人可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但不可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履约保证金一般随进度款同步返还。
4、根据国务院《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履约保证金不交的后果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均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履约保证金怎么交的相关内容,对于履约保证金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一般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左右,等项目顺利完成之后,履约保证金是会如数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