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多少岁可以退休

如题所述

事业编退休年龄需按照实际情况判断,退休条件如下 :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如果属于女性管理人员或是技术人员,只要不是担任副县处级领导干部或是高级技术职务的,都可以在55岁正常办理退休,但是事业单位的男性工作人员,一般情形下不能在55岁办理退休,也不享受公务员申请提前办理退休的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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