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流程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流程:
(一)立案
原告根据法律确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般应准备如下材料:
1、起诉书。列明原、被告的名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是组织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4、如果聘请了律师或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5、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及证据的份数是法院一份及被告、第三人各一份。
(二)受理
经审核通过,可以受理的,法院要求原告预交诉讼费。
(三)庭前准备
法院按一定的规则将案件分配给业务庭,业务庭将案件分配给具体的承办法官。法院会将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书面送达给当事人。被告及第三人可以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为庭审活动做准备。
(四)庭审过程
1、法官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2、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3、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要申请法官和书记员回避。
4、开始法庭调查阶段。由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及第三人进行答辩。这一阶段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不明确的,法官会询问当事人。
5、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提交证据,并陈述证据的名称和想要证明的内容,由被告、第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是否可以证明原告提出的证明对象进行质证。被告、第三人举证,其他各方当事人质证。证据材料较多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6、事实调查。由法官向各方当事人调查案件的相关事实,一方当事人陈述后,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在此阶段应结合证据,阐述自己的主张,对其他当事人的陈述有异议的,应当提出并说明理由。
7、法庭辩论。当事人要围绕法庭调查所认定的争议焦点来进行,阐明案件事实和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综合表达自己的主张。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顺序发言。由审判长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第二轮、第三轮辩论,并可根据法庭辩论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法庭调查。
8、征询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当事人陈述对案件的意见。
9、宣布休庭。
(五)案件处理。
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机关管理的人或组织。通常情况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为原告,针对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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