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指令下级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具体来讲有这样3个条件要求: 1、只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判决确有错误首先由院长认定,院长认为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交,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那么简单说,院长有发现权,有提交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审判委员会没有直接对案件进行讨论的权力,但审判委员会有决定权。 3、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只能够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因为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来是 一审 就按一审程序,原来是 二审 就按 二审程序 ,所以如果允许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就会发生一审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荒谬现象。 二、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当事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如下: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对于不予受理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 代理 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四)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 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 、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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