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题所述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办公楼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全院共有460人,其中法官199人,法官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比例占98%,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比例占55%,博士及在读博士有10人,队伍平均年龄为38.1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50年建院以来,紧紧围绕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履行司法职责,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创新社会管理,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50年4月建院,法院审判办公楼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全院共有460人,其中法官199人,法官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比例占96%,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比例占53%,博士及在读博士有10人,队伍平均年龄为36岁。同时,还涌现以“2005年中国法官十杰”、“全国模范法官”、“2006中国十大法治人物”黄学军同志为典型代表的一大批优秀法官。年轻、高学历已成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队伍的显著特色。

近年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始终坚持“为民司法、服务大局、科学发展,全面实现和确保司法公正”工作思路,全面履行职能,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司法能力,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5186件,办结102476件,法官人均办案137件。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着力打造以“秉持公正、追求真理、成就卓越、走向崇高”为核心的法院文化,法院精神文化、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全面发展。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改革创新,率先提出以“结收比”取代“结案率”指标,全面动态分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推动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大执行工作格局;不断完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机制,指导各区法院在交警部门、劳动仲裁所、派出所等部门分别派驻交通、劳动、社区巡回法庭,努力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状态,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抓住中央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有利时机,以对内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对外树立公信权威为目标,遵循司法规律,从工作机制到具体工作方式方法,全方位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进多项具有前瞻性、首创性和引领性的改革举措,开辟工作发展新格局。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壮阔事业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以审判执行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审判管理为抓手,以公正司法为目标,扎实开展法院各项工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律研究室、宣传科、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执行局、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行政装备科、法警队共十九个部门。辖区有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高明区五个基层人民法院,30个人民法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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