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上个月来杭州找工作的。2月13号找到工作并办理了入职合同(试用期合同),刚进公司第4天,公司就下派我们去开发市场。我被下派到台洲地区。临走前,公司每人发了400块钱,算做是提前预支的出差费。(当时公司是这么规定的,每联系一家客户资料就有8块钱,来回车费公司报销)于是我在7天的时间里找了51家客户资料以后回到公司。
回到公司以后还没来得及和公司谈到报销的事情,我们又被派到下面出差,这次公司没有先支付我们出差费。(按公司以前的惯例是80/天,车费另算)。结果我做了六天以后,向我们公司的副总提出辞职,并得到同意后于3月3日回到杭州。
现在因老总本人不在杭州,所以还没去公司办理书面辞职手续和工资问题。
我想请问,如果老总和耍懒,不给或者拖着我的工资和出差费不给怎么办?
因为我自己出差也贴进去快1000了,所以我想快点拿回属于我的钱。
劳动合同上协议好的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被拖欠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要求和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