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时领取独生子女补偿金的规定

如题所述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文件附参考资料内)

第四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国家机关和未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加发退休费标准5%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在本《条例》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时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分别增加养老金(或退休费);在本《条例》实施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所在单位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
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民夫妻,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城镇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夫妻双方均无经济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个体工商业者,由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承担;
(五)离开原工作单位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的由原单位承担;
(六)农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参考资料: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51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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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05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除按规定享受其基本养老金外,不再另加发养老金。
二、企业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从2003年1月1日起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独记帐)。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
三、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补充养老保险金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离开原工作单位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的由原单位承担;
(六)农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2个回答  2009-03-05
上面兄弟的规定是1999年的,比较老了,这里有个2003年的,应该比较新。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除按规定享受其基本养老金外,不再另加发养老金。
二、企业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从2003年1月1日起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独记帐)。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
三、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补充养老保险金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

参考资料: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35457.html

第3个回答  2020-09-17
关于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缴纳不缴纳养老保险金来界定这些人该不该得独生子女百分之五补贴的做法现在还适用吗!这种说法是不是己经过时啦!真是官僚主义呀!现在公务员、一类事业单位人员都参加了养老保险金缴纳,为什么这些人遇休都得独生子女百分之五补贴而企事业退休人员不能得?用缴不缴纳养老金来界定该不给予百分之五工资补贴政策还有应用和执行的意义吗?!
第4个回答  2009-03-16
一次性领取,一人2000.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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