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编调整因什么产生的民事关系

如题所述

人格权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民事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单独成编的内容包括七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2.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3.人格权内容
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5)、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6)、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4.人格权的特征
(1)、主体普遍性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具体人格权应该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究或加以评测,而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自由和尊严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人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幌子的形式出现。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而且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4)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如果被剥夺人格权,那么人生就会失去本来的意义。作为一个人,人格权的意义是深远的。其中包括的各种权利都是我们不可缺少的。了解人格权的内容,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人格权,不要被人侵犯了都不知道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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