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复检的相关规定

如题所述

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总局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复检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复检的时限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2、复检机构的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
3、复检样品的传递
初检机构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
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
4、复检样品的确认
复检机构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
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5、复检及结果提交
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复检结论。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市场监管部门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
6、复检费用的缴付
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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