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小广告处罚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张贴小广告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乱贴小广告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对行为人并处警告、罚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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