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补充证据期限

如题所述

法律规定的期限是要遵循的,如果过了时间,有些案件会选择放弃审理,有些还可以申请后再审理。但是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还是遵循法律所规定时间。那么关于行政诉讼补充证据期限是什么?接下来由为您解答。
一、行政诉讼补充证据期限
      答辩期10天内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实际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审前进行“证据开示”。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只提交答辩状而不提供证据,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证据,就会使原告无暇准备反证,或者无机会辩驳,这对原告显属不公。
      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审中不断地提供证据,人民法院需中断开庭以核实各种突然情况,就会造成诉讼拖延,影响行政审判效率,而且使集中审理难以实现,反过来又影响庭审的质量。
      此外,拖延举证时间,也会给被告事后补充收集证据提供很多机会,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

二、行政诉讼法的管辖内容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三、行政管辖争议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这就是为您带来的行政诉讼补充证据期限的相关内容。在诉讼过程中,证据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只有证据才能客观的展示受害人的需求。一般证据包括书面材料、证人以及鉴定报告等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