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予以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2、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3、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1年3月2日通过,予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1、第十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2、第十一条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3、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释义》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组织编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撰写释义。
详细讲解我国国家标志制度的相关问题,并附有相关法律草案、历次审议报告等立法资料。
国旗、国徽、国歌代表着国家的尊严,是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
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国歌,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对任何侮辱国旗、国徽、国歌以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