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为了规范福建省的地方立法过程,确保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的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明确规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时,包括常务委员会对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和政府规章的审查报备,都将受本条例管辖。


第三条强调,地方立法必须严格遵循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以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为导向,同时确保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协调,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本省已有法规冲突。


第四条详细列举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省人大主要负责涉及法律规定、特别重大事项以及自身活动规范的法规制定,而常务委员会则负责法律规定的事项、授权事项、自身活动规范和额外授权事项等。


第五条提及,常务委员会会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立法规划,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经主任会议同意,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扩展资料

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审查报请备案的政府规章,适用本条例。2001年2月1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