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限详细内容

如题所述

《证据规定》详细规定了举证期限的两种方式,即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根据33条第三款,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明确了法院指定期限的最低要求和计算方法。然而,实践中对这个时限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三十日的期限过长,因为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起诉时需明确事实和理由,起诉前已有充足时间准备证据。被告则在答辩期内,根据掌握的证据提出答辩,这一时期通常为十五日,对于大部分明确的案件足够。另一些人则认为三十日过短,可能导致当事人反复申请延期举证,影响效率,有人提议将期限延长至六十日或更长,但需限制延期次数。


考虑到个案差异,《证据规定》中三十日的举证时限是最低标准,旨在平衡当事人权益和诉讼效率。然而,为避免个别司法人员滥用规定,应设定上限,比如将举证期限限定在三十日至六十日之间。此外,举证期限的计算应调整,如将起算日改为收到举证通知书的次日,以更准确反映实际操作。


举证通知书的送达也存在问题,应允许法院在必要时灵活处理,不一定要与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要求应在送达举证通知书时明确,以适应案件焦点的变化。关于原被告的举证时限,现行规定相同,但实践中可能对双方不完全公平,因此,可以考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分别给予十五日和三十日的举证时限,以确保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扩展资料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申诉与诉讼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举证的仲裁委将不予组织质证。因此不予质证实际是否定了逾期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另外《证据规定》还明确了举证时限届满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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