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鉴定在卫生局鉴定吗?
职业病鉴定依法应该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1、职业病属于工伤的范畴,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适用《职业病防治法》。
3、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等,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二、职业病鉴定的途径
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原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并享受相应待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
根据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凡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补助和待遇:由当地生活水平和一些别的情况如原工资多少,当地政府政策,伤病轻重等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如果是出现了职业病的话,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此处的“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此处的“诊断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