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公文或书信最后的“此致”这个短语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和用法,后面是否带宾语,要看用法。
1、此致,意义为“在此致意”,在这里表示问候。这种用法常见于一般私人书信结尾,是一个意义完整的短语,不需要带宾语(加人名)。
2、意义为“以此送达”,没有问候的意思。其中,此:代词,代指前文所叙述的事项;致:送达,送给,传达。这种用法的“此致”是一个动词性词组,后面必须有宾语,即接收一方的名称,如“此致林先生”、“此致某法院”、“此致各董事”。这种用法常见于公文,用来解释、回复或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