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类划分可以采用哪些标准

如题所述

词类划分的标准
 

词类是词的语法分类。分类的依据是词的语法功能、形态和意义,主要是词的语法功能。

1.词的语法功能指的是词与词的组合能力,有以下三种表现。

(1)词在语句里充当句法成分的能力,即词的职务。表现在能不能充当句法成分和充当什么句法成分上。实词都能充当句法成分,只是不同类的词会充当不同的句法成分。例如“太阳、风景”在“太阳出来了。│湖滨的风景多美呀!”等语句里充当主语或主语中心,“出来、美”充当谓语或谓语中心,而虚词(“了、的、呀”等)不充当句法成分。

(2)实词与另一类实词的组合能力。包括这一类能不能跟另一类组合,用什么方式组合,组合后发生什么关系,等等。例如“太阳”能够前加数量短语“一个”,而不能跟副词“不”组合。

(3)虚词依附实词和短语的能力。包括虚词与什么实词结合,表示什么语法意义等。例如“的”用在偏正短语里表示修饰和被修饰的关系,“吗”用在句末表示疑问语气。

2.词的形态可分两种:一指构形形态,例如重叠:“研究”重叠为“研究研究”,“老实”重叠为“老老实实”,这是动词、形容词的形式和语法意义都不相同的形态变化;二指构词形态,例如加词缀,“凿”这个语素,可单独构成动词,加词缀“子”就构成另一个词“凿子”(名词),这就是构词形态。

3.词的意义,这里指同类词在语法上的概括意义或意义类别。名词表示人或事物的名称,动词表示动作、行为等,形容词表示性质、状态等。例如“马、牛、羊”等的具体意义不同,但可以概括出“事物”的共同意义。

 

上面讲的功能和形态分别是句法和词法形式,意义专指语法意义。语法研究应遵循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相结合的原则,划分词类不能只顾形式不管意义。

划分词类的三种依据,在不同的语言中其重要性各不相同。在词的形态很丰富的印欧语里,划分词类主要凭词的形态,虚词无词类形态可言,只好凭语法意义。汉语也有形态(如重叠),但种类很少,而且在同类词内普遍性又差,只能作次要的标准。词的概括意义在各种语言中都同词的形态、功能有密切关系,而且意义制约着形态和功能。例如汉语形容词,有些能重叠,以表示程度的不同,大都能受程度副词(“很”等)修饰。英语形容词用“级”的形态和程度副词表示程度的差别。学习词类时从意义入手比较简便好记,能抓住大多数,少数词可凭功能、形态来验证。光凭意义这个标准有时会行不通,例如时间名词和时间副词同是表示时间义,依靠它们不同的功能(如时间名词可做状语,还做主语、宾语、定语等成分,时间副词只能做状语)可辨别出它们的类属。因此,汉语划分词类主要应依据语法功能。只有在判定某些词的归类,用功能标准不足以显示其特点时,才必须考虑形态和意义,在划大类中的小类时,意义更显得重要。在考虑兼类词的同一性时,不能不考虑意义。

功能、形态、意义三者是一个统一体的不同表现。在运用分类标准时要注意分清主要和次要。汉语划分词类,语法功能是主要的,但是使用功能标准时必须分清主要、次要或者经常、非经常。因为汉语的实词大都是多功能的,即每类词大都能充当多种句法成分,例如“批判”就是个多功能词,既能做谓语,也能做主语、宾语、定语、状语。只因它做谓语、带宾语的用法是主要的、经常的,其他用法是次要的、有条件的,再加上它能作动词式的重叠(形态)和表示动作意义,才被认作动词。

在同一词类里,不同词的语法特征也有差异,例如名词可以受数量短语修饰,但这对某些名词来说不起作用,像“现在、今年、东方”等就是。但是这些词与受数量短语修饰的名词的主要功能(作主语、宾语)相同,与别的词类不同,意义又是事物,因其主要或多数特征相同,所以仍旧应该划归名词。

在不同词类之间也有共性,这才有归并成一个更大的词类的可能,例如动词和形容词都有作谓语的功能,可以归并为谓词这个大类。与此相反,同一词类之内各词也有个性,这才有再分小类的可能。例如动词有的只能带名词性的宾语,有的只能带谓词性的宾语,有的能带名词性宾语也能带谓词性宾语,于是可分出名宾动词、谓宾动词、名谓宾动词这三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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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05
用词性,比如: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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