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司机遇横祸面临巨额赔偿,这是为何?

如题所述

近日,河南洛阳偃师市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引起大家的讨论。据当事人司机董先生介绍,在6月24日早上,他正常行驶在路上。路过一个红绿灯路口时,突然一人骑着摩托车,没有戴头盔而且闯红灯撞上了他的车。事故发生后摩托车司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认定给董先生划的是三分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城镇居民收入计算赔偿金额,交强险为18万。如果按照“三七”责任划分,董先生将面临20多万的赔偿。董先生不服,向洛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复议申请(书面复核)。
本案中,事故认定书给董先生划的三分责任是否合理呢?
事故认定书给董先生划的三分责任是合理的。首先,摩托车撞在车头左前侧,说明事故发生前司机完全能够观察到闯红灯过来的摩托车,但没有采取制动动作,放任碰撞发生。如果摩托车是撞在皮卡车的左后侧,这起事故中很可能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这也是交警处理意见里说的你“未尽到观察责任”。其次,十字路口电动车由西向东,汽车由南向北,按理说司机应该能看到,应该能刹住车的,而且十字路口的车速应该不至于把人撞死。如果皮卡车正常行驶30km/h的速度过十字路口一脚刹车是能刹住的,这时候即使撞了人也是无责的。因此,董先生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就在最近,最高法发布了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司法指导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如果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董先生正常行驶,尽到了注意观察义务且在行经路口减速慢行,那么董先生无责,不能因对方死亡就判定另一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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