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积金哪里有

如题所述

补充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公积金是企业为员工额外缴存的一种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补充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来确定。补充住房公积金是非强制性的社会保障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为员工缴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积金的使用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本息;
3、租赁住房时支付的租金;
4、离退休时提取剩余公积金余额。
公积金的使用规定确保了职工能够在住房方面得到实质性的支持,同时也规范了公积金的使用,防止了资金的挪用和滥用。
综上所述,补充公积金是企业为员工额外缴存的非强制性社会保障项目,旨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其缴存比例基于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并结合职工及单位的约定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具体比例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得到相应政府层级的批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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