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强调了企业对职业危害的申报义务。煤矿企业需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抄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受双重监管。每年,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汇总申报结果上报省级机构,省级机构再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依据卫生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申报时,企业需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及详细资料,如企业基本信息、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与分布、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以及符合法规的其他相关文件。申报方式包括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纸制申报表需盖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在企业发生重大变化时,如新建项目验收后30日内、技术变更后15日内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后15日内,需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重要的是,职业危害申报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管人员应严格保密企业申报材料中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该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