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督察司相当于欧洲的什么

如题所述

不是督察司而是“都察院”,类似于欧洲国家的检察院。

“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是法纪监督机关,最高监察机关。

14世纪,法国将原先的国王诉讼代理人改称为检察官,普遍设于各级法院,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和起诉,参与法院的审讯,另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虽然与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却无必然联系。古代监察制度承担检举犯罪、监督文武百官、审判犯罪和部分行政职权,与现代检察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制度的发展演变在清末被迫中止和断裂。20世纪初期的清末新政,仿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在各级审判厅附设检事局,将现代西方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引入清末的中国。但中国古代将监察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直接向国家的最高统治层(皇帝、君王、天子、君主)负责,不受地方行政(古代的行政包含行政和司法)长官干涉(当然这种独立是相对的);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极大的权力和特殊保护等做法,在当前仍颇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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