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4日在山西运城购买电动汽车江铃100型,后才知该型号已于去年12月份被生产商通知不在黄河以北地区销售。购车后先后有充不进电,里程计数错误等问题,要求经销商退货未果。是否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要求赔偿,可以达成何种结果?
购买日期是2016年1月4日
追答这个是生产者与经销者内部的责任划分,他们都是你维权的对象。它生产的车辆不能在黄河以北使用,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如果不合法律要求,那不是厂家一纸通知就可以免责的。现在先假设厂家这个通知是合乎法律要求的,那你就向经销商主张权利,因为经销商隐瞒了不能在黄河以北使用的事实,有故意的欺诈行为。
追问车辆是在山西芮城购买的,经查发票是江西抚州出具的,金额为58000,行驶证车辆归属为抚州一家租车公司,这边购买价是37000,购买时经销商并未言明是二手车,所以也没有旅行过户手续。
追答这就是欺诈行为啊
追问行,谢谢,这种行为找工商和法院哪个更有效?
追答建议直接起诉
追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