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合作协议的合作备忘录的区别

2012年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的网络运营部主管,月工资5000元。2013年李某又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备忘录,约定李某受聘担任乙公司网络产品开发部的副主任,每月须到乙公司对其员工进行业务指导20个小时,对乙公司的网络产品进行审查、检验、并提出修改意见等,但不需要每天都来公司上班。为此,乙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3000元的固定报酬。该备忘录有效期为3年。由于李某脚踏两只船,顾此失彼,接连耽误了甲公司的几项工作,给甲公司造成了几万元的经济损失,后甲公司知道了李某在乙公司工作的事情,要求李某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辩说,他与乙公司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合作协议,并保证以后甲公司的工作不会受到影响,但拒绝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甲公司经过再三考虑,最后决定接触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但遭到李某的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李某与乙公司之间的合作备忘录是不是劳动合同?为什么?
甲公司单方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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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备忘录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签订的备忘录也是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吧。。。可咨询---广州鸿哲法律咨询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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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20
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合作备忘录一般指的是外交实践中国家间或外交代表机关之间使用的外交文书,(跟备忘录差不多意思)实际上是一种口头通知或谈话记录。用于说明某一问题在事实上或法律方面的细节,或明确外交会谈中的谈话内容;陈述、补充自己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观点。交涉中为使对方便于记忆谈话内容或避免误解,既可将谈话内容预先准备妥当,谈后面交对方,也可在事后送交。可作为照会的附件,也可单独使用。其郑重性仅次于照会。
3、两者都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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