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筑工地意外险 ?建筑工地意外险 的定义是什么?

如何定义建筑工地意外险 ?建筑工地意外险 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建筑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正式开办,主要承保对外工程。承保对象为各类工业、民用以及公共事业的土木建筑项目。

承保范围包括: 

(1) 某些自然灾害如洪水、雷电、风暴等引起的损失;
(2) 某些人为原因,如盗窃、工人技术人员的过失、恶意行为等引起的损失;
(3) 某些不可预料的突然事故等。开办建筑工程保险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工程的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计划实施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能及时、合理地获得补偿,使工程计划得以持续顺利地进行。

拓展资料

特征

建筑工程保险,是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其主要特征为:

(1)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 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4) 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5)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期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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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18

什么是建工意外险?解读建工意外险保险责任与保险特征-工保网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由于是团体保险形式,也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在我国建设工程实务中,建工意外险长期作为一种强制险存在,是各大建设工程项目必投的工程保险之一,尤其对于涉及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能够很大程度满足建设施工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

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尽管在法律上,我国1988年的《建筑法》就已确立建工意外险为一项强制险,但随着2011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关于建工意外险的规定,已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变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即从法律上来说,目前,建工意外险已不再是一项强制险。只是在法律实务中,我国各地方性的法律规范等相关文件尚未作相应修订,因此在执行上,许多地方的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作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因此,在国内建筑市场不断扩展的当下,充分了解建工意外险的保险特征,区分建工意外险同其它安全生产保险差异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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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意外险的基本特征

实务中,建工意外险通常由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购买投保,当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投保方式

分为:1.按工程造价不记名投保;2.按建筑面积不记名投保;3.按施工人员记名投保。

保费费率

建工意外险的保费计算方式分为:1.保费=工程造价X费率;2.保费=总建筑面积X每平方价格。

费率采取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差别费率会依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差别制定,而浮动费率则考量企业的过往工程业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系数,不同级别上下浮动费率。

保险期限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与工程期限相同,保障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之日,且交费后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被保险人

包括:1.建设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2.工程承包人与施工人员;3.工程技术人员,包括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及其他顾问;4.其他工程相关人员,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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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分为两部分,即意外医疗与意外伤害(伤残死亡)。当上述情况任意一种出现,保险公司会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付医疗费用或伤残保证金或死亡保证金的赔付。但上述情况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不负有理赔责任。

这部分损失费用属于责任赔偿,若要细分,应被归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如安全生产保险类下的雇主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内就包括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误工费。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建工意外险,是以团体形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它的保险标的是建设施工相关人员的身体。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建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而非财产保险,财产保险范畴的保险责任自然不应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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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意外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

建工意外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三者都属于安全生产保险,却各自有着不同的保险特点与差异联系。

建工意外险与工伤保险

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在法律上,工伤保险是国家规定强制投保的安全生产险种,而建工意外险则为鼓励办理的商业性补充保险。当下的建筑市场中,由于存在建设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临时雇佣情况多、人员调动频繁等情况,只依靠工伤保险来保障工程人员的风险安全是不现实的,因此,大多数建企都采用“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的方式,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又能帮助企业有效的转移风险压力。

同时对于被保险员工而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势必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建企采用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的方式,也意味着员工除了能拿到工伤保险补偿外,还可以得到来自建工意外险的风险补偿。因此,建工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是一种相互区别却又互为补充,共同提供风险保障的关系。

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

从概念上来看

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明显不同,建工意外险只负责被保险标人员的意外医疗、伤残、死亡费用赔偿,属于人寿保险范畴;雇主责任险则还负责除医疗康复费用外的,因事故导致的责任赔偿费用,如诉讼费、工伤假期工资等,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从保险获益人来看

建工意外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工程人员,包括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等工程相关人员,发挥的是对上述人员自身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障与风险补偿作用;雇主责任险,顾名思义,是为保障雇主责任风险的险种,其保障的第一对象是雇主,而非员工,其保险意义是用保险机制转移雇主对事故损失的赔偿风险。

建设工程向来是高风险行业领域,无论对于企业亦或个人,每次风险事故都显得十分沉重,所带来的损失十分严重。工程保险中的建工意外险,是为保障建设活动中人员的风险安全应运而生,其保险特点与保险意义都值得我们去充分了解,并以此有效转移企业风险压力,为工程人员提供足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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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建筑工程意外险是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保保费计收方式有三种:1.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2.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3.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对于第一种按人数计收保险费,指对工程工期长,人员比较固定,但保费相对较高,一般很少使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建工险是不记名的保险,和一般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一样,并且建工险的保险期间可以是一个月,也可以是几年,而一般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般是一年。
第3个回答  2015-11-13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

具体细节含义各保险公司根据公司利益出发申报保监局备案,因此各保险公司具体细节涵盖不一样。大同小异。

投保范围:
年满16 周岁到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合法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装修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险公司对以上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4-06-05
建工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建筑工人,保险责任是当建筑工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平安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死亡补偿或意外伤残补偿或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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