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对老师能否经商的规定不同,如下:
1、如果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是不允许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如果不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就需要看当地或者本校的劳务合同规定是否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营利性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从事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在职教师不允许的情况有: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要求教师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终身学习、为人师表。
要求教师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抵制有偿家教现象。有偿家教的恶果很明显:一是导致教师“拜金主义”,二是影响正常教学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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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更
多
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对老师能否经商的规定不同,如下:
1、如果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是不允许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如果不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就需要看当地或者本校的劳务合同规定是否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营利性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从事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