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丢失,怎样办理挂失?

甲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丙公司再次背书给丁公司,该汇票尚未到期,被丁公司丢失,目前丁公司应该怎样办理?需要什么手续?请业内人士指点,多谢!!!!!

  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办理注销,不须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而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自行联系处理。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挂失注销手续,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如下手续:
  以下是我在网上搜索的两个资料,希望能对你有用:

  A:
  (1)付款单位遗失的,应备函说明遗失原因,并附第四联银行承兑汇票送交银行申请注销,银行受理后,在汇票第四联注明“遗失注销”字样并盖章后即可注销。

  (2)收款单位遗失的,由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协商解决,汇票到期满一个月后,付款单位确末支付票款时,付款单位可代收款单位办理遗失手续,其手续与付款单位遗失的手续相同。

  B:
  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它的丧失会导致失票人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票据权利;第二,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因票据具有的无因性和极强的流通性,而导致该票据可能被他人非法转让、贴现、冒领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获得,使失票人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因此,对于票据丧失后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是指对严格意义上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丧失的补救,不包括其他意义上的票据或者有价证券。虽然我国金融及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失票人往往因不了解这些规定而做出了错误的处理。我们近日接触到这样一个个案,失票人为一家成立不久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九张共计数百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准备申请贴现前被盗。该企业开始认为这些票据都注明自己为收款人而他人无法获得支付,也可能被毁掉,决定采用自行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启示的方式宣告这些票据作废,并口头通知了出票人;但在知悉这些票据仍然可能被他人恶意或善意地取得并进行流通和贴现、申请支付等等的严重后果后,又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所有的前手及出票人书面通知和挂失,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又不知道先办哪一项,也不知道每一项的程序、需要的材料以及后果是怎么样,需逐项咨询和调查。这样的处理不仅延误了大量的时间和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还未能取得保障自己权益的效果。另一方面,我们亦接触到银行在处理票据丧失的补救过程中,单纯地从方便行事和“保护”银行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了诸如不依法受理挂失止付的申请或者法院的止付通知、恶意支付或支付有重大过失等不当措施,导致损害了失票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被判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我们在此对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分别作简要介绍。
  一、挂失止付。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空白票据。此处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具体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银行或者出票银行、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银行。挂失止付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挂失止付的受理人,为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除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非金融机构外,其他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均为票据上记载的金融机构。
  根据《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金融法规的规定,挂失止付的程序为:(1)允许挂失支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起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2)对于符合条件的挂失止付申请,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核对相符并确未付款的,应当受理并立即暂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托,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应进行相互通知。(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同时,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此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失票人及时申请法院冻结票据的流通,亦反映出挂失止付仅产生该票据不获付款的效力,并无产生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4)失票人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受理挂失止付人请求付款或退款,此处的法院证明,应是法院在依据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或者诉讼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
  二、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此我们认为,可适用公示催告的票据范围大于挂失止付的范围,除了空白票据丧失不能确定付款人不能适用以外,其余形式的票据丧失后均可适用公示催告的补救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亦应当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何为票据支付地?《支付结算办法》第52条明确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公示催告程序为:(1)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理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3)受理法院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4)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并未经法院裁定驳回的,受理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5)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受理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6)公示催告申请人依据生效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退款。
  三、诉讼。《票据法》第13条明确规定诉讼为补救措施之一。但此时的诉讼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必须至少符合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要件之一,即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在票据丧失的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被告或者无法确定被告的。我们认为,除非失票人明确知道票据仍然存在,并且知道明确的持有人,否则无法采用诉讼措施进行补救。
  由以上规定的三种补救措施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可以使失票人比较即时和方便地取得停止支付的效力,但不适用某些情况下的票据丧失,亦无法阻止票据的流通,而且仍必须进一步采取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或者诉讼的措施;而公示催告虽然适用面较广,保护措施较为彻底,但在受理的要求和时间上均不及挂失止付理想;诉讼措施则更为次之。因此,我们认为,结合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两种补救措施是比较适应的,即在票据丧失后,能够挂失止付的,首先挂失止付,再按法律要求进行公示催告;不能挂失止付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书和公告取得止付与宣告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效力。
  票据以上补救措施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效措施,而对于在实践中失票人经常使用的仅仅在报刊或传媒中以失票人名义登载的遗失启示作为补救,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亦未规定善意的社会公众有注意一般人在传媒登载的票据遗失启示并为此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的义务,所以,遗失启示不能起到宣告票据无效或者此后的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其在法律意义上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在采取适应的补救措施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在票据脱离失票人占有到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或者在进行公告之前,法律没有对此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或是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角度来说,虽然在实际操作中票据的被背书人往往会通过银行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流通性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进行查询,但法律没有规定被背书人有义务进行查询或者必须了解失票人已丧失票据这一事实的,因此,在这个期间的票据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善意第三人取得该票据所记载的全部权利应当得到保护,而由此产生的支付义务或者损失应由失票人承担。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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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措施进行补救: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失票人将失票情况通知付款人(承兑银行)并要求付款人暂停支付的方法。付款人收到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应当暂停支付票据款项。如果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内付了款,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挂失止付的效力是暂时的,它只能暂时停止支付,所以上面的法律第三款规定挂失止付3日内,失票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如果失票人没有采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付款人要挂失止付失效后,仍然可以支付票款,而且付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示催告,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则权利失效,由法院判决宣告失票人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专门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该票据的转让行为无效。

    普通诉讼,失票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应该说这三种补救措施并不是必经程序,失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意一种方式。但是由于挂失止付只有暂时停止支付的效力,所以失票人采取了挂失止付方式后,应该及时采取公示催告或者提取诉讼,并将已进行公示催告或者提取诉讼的事通知付款人。

    失票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由于法院受理申请、发生停止支付通知有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在这个期间,是票据款项极易被冒领的,因此,为资金安全起见,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时,也应该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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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3-01-08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的补救措施 \x0d\x0a\x0d\x0a(一)、法律依据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x0d\x0a\x0d\x0a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 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0d\x0a\x0d\x0a这里的“失票人”是指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x0d\x0a\x0d\x0a(二)、补救措施 \x0d\x0a1、补救流程: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开票行进行电话挂失及书面挂失 向承兑人开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汇票到期后办理托收凭证\x0d\x0a2、向开票行书面挂失所需材料 \x0d\x0a①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提供,一式贰份)\x0d\x0a②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书人营业执照、组织部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x0d\x0a③法人授权书\x0d\x0a④经办人身份证
第3个回答  2015-08-11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的补救措施

(一)、法律依据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 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失票人”是指持票人,即票据的最后合法占有人。

(二)、补救措施
1、补救流程: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开票行进行电话挂失及书面挂失 向承兑人开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汇票到期后办理托收凭证
2、向开票行书面挂失所需材料
①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提供,一式贰份)
②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书人营业执照、组织部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法人授权书
④经办人身份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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