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依据及程序如何确定的?

如题所述

一、哪些是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四种情形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另外,《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 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 1、婚姻 法规 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法院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 一审终审 ,当事人上诉或 申诉 ,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 抚养 ,可以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己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 判决书 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 二审 法院仅审理 财产分割 和 子女抚养 部分。 4、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 诉讼 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婚姻无效的依据及程序如何确定的,确认婚姻无效要去 婚姻登记 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自1950年婚姻法施行以来,都强调了结婚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求符合结婚的程序,婚姻是男女双方的大事,牵涉到了双方本身的利益,财产利益及社会的反响,婚姻一旦被宣布无效,那麽从他们结婚的第一天就是无效的,双方也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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