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公布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书,被告王某,原南乐县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户籍在河南省南乐县,因职务侵占罪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庞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原户籍所在地南乐县,住河南省南乐县,因职务侵占罪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终结此案,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因涉嫌贪污罪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所在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首次将其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并重新上报,法院分别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法律审查,发现被告王某某与时任南乐县村委会主任庞某某签订了大广高速公路用地协议,庞某某从南乐县取得土地并取土,截至目前,庞某某共向被告王某某、庞某某支付了80万元,两被告在收受80万元后,利用南乐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等职务之便,采取非法手段隐瞒村里征用的土地亩数和收取的土壤,共同侵占村里集体资金共计11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共计11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和庞某某为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