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的医保卡是可以在本地看病使用的,但是要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才可以使用。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参保人员由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签字盖章。以下情况还需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一)县(市)参保人员转往本县(市)行政区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的;
(二)市本级及县(市)参保人员转往市本级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
参保人员转往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应当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电子转诊转院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往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当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核备案手续,到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执行,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
扩展资料: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3日内住院的视为连续住院。参保人员应当先结清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从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按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从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向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的,应当向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补齐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参保人员治疗结束后,于每月的20日前将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资料报送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统筹基金予以支付,统筹基金报销费用直接拨付给就医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