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处公有非居住租凭房产,没产权证的,三年签一次租凭合同,此租凭房产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吗

如题所述

租赁房产没办法分割,没有所有权,租赁期限内只有使用权,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去世也不属于遗产单位名义签订,承租人是单位,自然人是没办法分割的,租赁期内,单位按约定使用房屋能分割的遗产是被继承人去世时所有的财产,要取得所有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或者按夫妻财产协议属于女方的部分正规银行要有房产证的才能抵押,小额贷款公司也不会以出租合同作依据抵押贷款。拆迁款从来不会随便给别人的。公有非居住租赁房产,这个的意思是不是产权不是丈夫的?如果产权都不是丈夫的话,就没有权力处置该房产。如果产权属于丈夫的,就是共有财产,夫妻两人一人一半,妻子过世,她的一半可以由丈夫、儿子、岳父母平分。这个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所以如果未来房东违约的话,你可以去法院起诉其承担违约责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具体办理方法不同城市不同,你要问问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就是房管局一类的。购房合同 购房后会在房管局等单位登记吗? 我怎么核实购房合同与房东是不是本人? 还有,一般店面租赁房东会提供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给租赁人吗?你可以拿着房屋租赁合同到房管局申请查询法务登记情况,这个在房管局都是有登记的。任何房屋租赁房东都是必须要提供产权证登记的。,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十五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十五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使用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可是合同上签的时间只有三年,虽说只有三年,但后面写有三年上调一次,上调不得超10%,合同到期后,同价位我优先你们的约定其实非常明确,对双方还是比较公平的。如果你是出租方的话,已经约定了三年可以调整价格,所以三年合同到期,你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调整租金,与承租方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你是承租方,已经限定了租金上涨不能超过10%,并且明确了你有优先承租权。但是如果双方不再履行合同的话,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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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20
你已经明确了是租赁房,根本就不是你们的财产。
第2个回答  2017-07-20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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